巴中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文化旅游企业共渡难关的措施
2020-02-29
文章摘要
巴中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文化旅游企业共渡难关的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支持和帮助文化旅游企业共渡难关,根据《巴中市人民政府印发巴中市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渡过难关的八条措施的通知》(巴府发〔2020〕2号),结合我市文化旅游...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支持和帮助文化旅游企业共渡难关,根据《巴中市人民政府印发巴中市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渡过难关的八条措施的通知》(巴府发〔2020〕2号),结合我市文化旅游企业发展实际,提出以下措施: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文化旅游企业;优先支持积极参与防疫工作的有关文化旅游企业。
1.及时兑现已出台的促进文化旅游业发展扶持奖励政策,加快拨付尚未拨付的文化旅游项目资金、专项资金。(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财政局)
2.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文旅企业,金融机构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罚息。文化旅游企业存量贷款疫情防控期间到期办理续贷或展期,利率按原合同利率下浮10%,新增贷款利率原则上按基准利率下浮10%,鼓励有关方面对办理银行贷款产生的保险、担保、评估、鉴定、过户、产权登记等相关费用给予减免。对暂时困难的文化旅游企业,一季度贷款按基准利率的30%进行贴息,单个企业贴息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巴中银保监分局、人行巴中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各相关银行)
3.即时组织实施向旅游社暂退80%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政策。协调保险机构对实行退单退款的旅行社等文化旅游企业予以优先处理,在保险责任期限内,做到应赔尽赔。(责任单位: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金融工作局、巴中银保监分局、各保险机构)4.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文化旅游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经认定困难的文化旅游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6个月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标准返还社会保险费。(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5.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文化旅游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内实行“退一补一、转一补一”特殊政策,确保参保人员个人权益不受影响。(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6.减免租金费用。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文化旅游企业减免1-3个月租金,其中第一个月免租金,第二、三个月租金减半。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国资委、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7.减免企业税费。因疫情影响,纳税确有困难的文化旅游企业,可依法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困难减免。文化旅游企业为疫情防控实际发生的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8.延期缴纳税款。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税款申报困难的文化旅游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文化旅游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责任单位:市税务局)9.减轻用能负担。严格执行《巴中市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渡过难关的八条措施》,适当予以旅游饭店等文化旅游企业用水、用电、用气价格优惠。(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10.支持企业开展在岗培训。受疫情影响的文化旅游企业在确保防疫安全情况下,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线下或线上培训的,可按规定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社局)11.整合旅游景区、旅行社、旅游饭店、演艺公司、购物店等多方资源,推出旅游消费券,刺激疫后文化旅游消费,提振市场信心。组织并鼓励文化旅游企业开展市场宣传推广活动,对参加组团或自行赴省、市外进行巴中旅游宣传推介的,予以展位、交通、食宿等补助;对旅行社等地接组团、招揽过夜游客的,给予适当奖励。具体奖补办法和标准由各区县自行制定。(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商务局)
本措施自2020年1月24日起施行,执行至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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